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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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贸易机构审批的程序


    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和技术贸易机构,必须申办《技术贸易许可证》。《技术贸易许可证》是合法进行技术贸易活动的证件,在进行技术贸易洽谈和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时应出示副本,同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申办单位或技术贸易机构需填写和提供的材料:
    1、填写《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表》,并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3、验资报告及公司章程复印件。
    4、股东签名、会议纪要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5、经营场所租赁证明复印件。
    6、当月工资报表1份。
    7、三名高级职称、二名中级职称证书复印件。
    8、办理2-4名技术经纪人资格申请手续。
    说明:如果申办单位未事先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以上2、3、6项办理后再进行补交。

(二)、技术市场主管部门对《技术贸易许可证审批表》进行逐项核实,并加盖公章,根据核定的技术贸易范围,颁发《技术贸易许可证》。持证单位持批准文件和《技术贸易许可证》到当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三)、注意事项

    1、《技术贸易许可证》由山东省科技厅统一印制,为正、副本。正本应悬挂于本单位技术贸易的主要场所,正.副本均应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转让和擅自复印,如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许可证复印件的,应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并在该复印件上加盖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公章。

    2、持有《技术贸易许可证》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以及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应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

    3、《技术贸易许可证》如有丢失或损坏的,必须向原批准机关做出丢失说明后,方可申请补发。

    4、未领取《技术贸易许可证》或超越技术贸易许可范围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根据《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没收其非法所得。

    5、从事技术贸易活动的单位,违反《山东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拒绝接受技术市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视情节轻重,由技术市场主管部门予以吊扣或吊销《技术贸易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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